请您阅读以下“展览会现场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并确认遵守。
\r\n本规则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制定,旨在加强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期间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规则属于展商合同附件,对所有展商和现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r\n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所有企业的责任,展会主办方与所有展商通力合作以尽到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展商应当明确保护知识产权是自己的责任,证明自己展品和物料不侵权是自己的责任。鉴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展商应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确认参展商品和现场宣传材料等物料合法,保证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进行自我审查和检索以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在展会主办方提出要求时立即向主办单位提交展品、物料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r\n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相关专利权利证明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或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无实质审查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法律状况检索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专利登记簿副本等;具体以现场处理争议的律师提出的要求为准。
\r\n展商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展览会期间若认为本次展会现场的展商展出的产品、展会现场宣传等侵犯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向展会现场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投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r\n1.书面投诉函,写明涉嫌侵权的理由;
\r\n2.涉嫌侵权的展品名称、被投诉展商名称及展位号等基本信息;
\r\n3.投诉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诉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为同一人的,需另提交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诉人公章;
\r\n4.投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参见前文)
\r\n5.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r\n6.投诉受理机构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r\n7.根据对被投诉人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担保或者投诉不成立愿意对被投诉人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承诺。承诺函应写明发生诉讼或行政调查时的文书送达地址。
\r\n1.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投诉受理机构要求,经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仍未予补充的;
\r\n2.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
\r\n3.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r\n4.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r\n5.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r\n6.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r\n7.投诉受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r\n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资料后,会及时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半日或一日内进行答复。被投诉人认为不侵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应立即撤下被投诉的展品,并在展览会期间不再展示。
\r\n被投诉人在答复期内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不侵权的,又不主动撤下涉嫌侵权产品的,主办方投诉受理机构有权要求被投诉人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展会期间展出、销毁或停止发放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资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如果被投诉人拒不执行投诉受理机构的上述要求,投诉受理机构可将有关投诉资料和相关信息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自行保存证据。
\r\n展商作为投诉人对其他展商投诉的,在展览会结束之后,应当就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通过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途径解决,否则视为恶意投诉,投诉人在下次展览会期间就相同的展品侵犯同一知识产权再次提出侵权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r\n对于多次在展览会上展出侵权产品,且影响展览会声誉的参展商,展览会组委会有权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已收取的费用不退,并可以向展商追索违约或者损害展会主办方商誉的侵权责任。
\r\n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受理机构在展会期间将协调和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并保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r\n鉴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极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企业或品牌,如对现场展出的品牌或产品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或异议,请该企业或品牌派人员亲自到现场知识产权办公室向驻场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投诉,展会主办方不代理任何企业或品牌进行投诉,接受投诉的,经通知被投诉人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除非证据显示任何一个普通人均可合理判断清晰明了地构成侵权,否则展商同意主办方并非专业知识产权司法机关豁免主办方作专业判断,在调解不成情况下,由主办方告知投诉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也可转交属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主办方有权利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展商更换展品、物料,遮盖涉嫌侵权部分直至责令展商撤展、断电等措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现场调查和处理决定的,展会主办方配合执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动,不再单独处理,但已经采取的行动,除非有关机构撤销,仍可维持有效。
\r\n展会主办方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不得视为违反展商合同的约定,展商不得以未实现展览目的而主张主办方退款或者其他责任。
\r\n尊敬的参展商:
\r\n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同时历年展会期间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出现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加,为了贵司能够更好的参加展会及保护贵司相关知识产权利益,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主办方特拟定该告知函,以供贵司在参加此次展会前进行相关风险判定及在展会期间切实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r\n参展商在参展筹备期就应对自己的产品、包装、装潢、广告用语,以及展会现场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档、音/视频等)进行风险判断,以了解以上提及的方面是否存在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即
\r\n● 贵司应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索和审核以确认贵司的产品是否涉嫌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使用了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图案、花色等进行贵司产品的生产;
\r\n●贵司现场的宣传资料中,请检查使用文字字体是否为商业付费授权方可使用的字体,特别注意微软雅黑是方正公司需要付费购买的字体,贵司的图片、设计图案等,是否已经取得相关授权许可,亦应检查和评估;展会现场如播放版权音乐或进行现场表演,请检查是否已经取得相关音乐(包含词、曲作者及可能情况下的演唱者)授权许可;展会现场如播放视频或影视作品,是否已经取得相关授权许可,请注意购买正版出版物不是获得展会现场播放的合法条件,贵司应通过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一步咨询和处理;
\r\n如存在以上的类似情况,我们建议贵司将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撤换,避免产生展品在展出期间查扣的情况;涉及版权的部分,建议贵司展前联系相关机构取得相关授权,以免在展会期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影响贵司的商业声誉。
\r\n展会期间,我们为所有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为提高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效率,如果您的产品或资料涉及专利、版权、商标等,请您在参展期间准备好相关材料,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n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r\n●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加盖公章(企业)
\r\n●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r\n●权利证明文件
\r\n●专利权授权证书(受理通知不能成为权利证明)
\r\n●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出具的证书和专利检索评价报告
\r\n●参展上年度缴纳专利年费证明
\r\n●权利转让证明、许可协议及证明(如为权利转让或许可的)
\r\n●获得许可生产销售的,提供证明或者合同
\r\n●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不能成为权利证明)
\r\n●商标续展证明(如产生续展)
\r\n●权利转让证明、名义变更证明、许可协议及证明(如发生权利转让或许可的)
\r\n●获得许可生产销售的,提供证明或者合同
\r\n●著作权证明(著作权登记证是初步证据,受理通知不能成为权利证明)
\r\n●其他权利证书(受理通知不能成为权利证明)
\r\n●权利转让证明、许可协议及证明(如为权利转让或许可的)
\r\n●现场展台、文字材料等使用商业许可的字体,图片的,应对各种字体、图片权属进行审核,务必告知设计师或者设计外包企业不得使用未经购买的非免费字体和图片,否则产生诉讼法律责任自负。
\r\n●展会现场播放音乐需要购买版权,购买正版出版物播放并非购买版权,仍可能被追索侵权责任。
\r\n三、展商应详细阅读本文件并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谨慎义务,若展会期间被投诉的展商经经权利人证明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属于故意或者恶意侵权,经媒体报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法院和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影响展会形象的,属于展商违约,主办方可以追索违约责任或追究损害展览主办方商誉之侵权责任。
\r\n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展会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展会公平、公正、有序的秩序,我公司作为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的参展单位,特做如下承诺:
\r\n1.认真学习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规定和展会投诉机构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则。已经履行必要程序确保参展不侵犯知识产权。
\r\n2.不在展会期间展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品、物料以及发放涉嫌侵权的宣传资料。
\r\n3.在展会期间,我公司若展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品或宣传资料,根据展会主办方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规则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我们将自愿接受有关处理并撤出涉嫌侵权展品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更换相应的宣传展板等。
\r\n4.积极配合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展会期间进行取证、勘验、询问等工作,并配合主办方开展的其他与知识产权的工作。
\r\n5.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诉重事实和证据,不乱诉、滥诉。
\r\n6.接受并执行主办方的处理决定,赔偿一切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恶意投诉而对展会主办方造成损失。
\r\n以上内容,我司已经知悉,并承诺任何因我司知识产权的争议所引起的针对展会主办方的诉讼,以及与此相关展会主办方遭受的损失或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参展商将负责为展会主办方抗辩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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